“软件产品评估”和“软件企业评估”,在做“软件产品评估”前必须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产品测试”。(软件产品登记测试、评估以及企业评估所需提交的材料见链接)
企业优惠:
①“两免三减半”。在2017年12月31日前获得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同时具有双软企业资格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司,可以选其中一项更优惠的税收政策执行,不叠加执行,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③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
增值税即征即退:
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销售发票的开票内容必须与软件著作权上软件的名称一致)
其他优惠:
软件产品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年,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②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①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的开发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软件行业协会出具的《软件产品评估证明函》
⑤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2、《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所填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
5、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7、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说明;
8、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9、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申请认定年度上一年度(实际成立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提供)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复印件。
10、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制度文件列表(在线申报系统中有下载,此项材料仅需填写该列表不需提供管理制度文件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