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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知识产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是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具有独创性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它与专利权、著作权等一样,是知识产权的分支。 

备注: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1、要求保护的布图设计必须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不是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公认的常规设计。

2、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同样应当具有独创性。

注: (1)独创性评判的时间“创作时”为创作完成日;评判人为布图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评判标准要视其是否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2)布图设计仅保护根据网表设计出的布图,并不能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同时,不登记不予保护。 


 

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后,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  

1)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  

2)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被认为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必须提交的文件: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一份(相关表格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2)图样一份。(图样:包括该布图设计的总图和分层图,以适合A4纸的大小打印在A4纸上;每页纸打印一幅图;当图纸有多张时,应顺序编号。) 

3)图样的目录一份。(图样的目录:应写明每页图纸的图层名称。)

申请人还可以提交的文件资料 

1)包含该布图设计图样电子件的光盘。(光盘:光盘内存有该布图设计图样的电子文件。光盘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和集成电路名称。)

2)布图设计的简要说明。(简要说明:说明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结构、技术、功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选择性提交的文件: 

1)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样品。(样品:所提交的4件集成电路样品应当置于专用器具中,器具表面应当贴上标签,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名称,保证样品不损坏并能够在专用器具中至少存放10年。) 

2)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代理委托书。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起算日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后,不再受《条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对集成电路的定义仅限于芯片(IC芯片)的布图设计。电路板(PCB板)设计不属于《条例》保护的范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产生。要想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1)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  

2)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满15年的;  

3)布图设计自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满2年的;  

4)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其属于布图设计的,例如电路板设计; 

5)未按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 





当申请文件不存在形式缺陷时,自申请人提交文件后大约一个半月收到受理通知书,自申请人缴费成功后大约一个半月收到登记证书,整个周期约为三个月。 




公告: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后,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sipo.gov.cn)上予以公告,公众可通过上述途径对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查询。但上述公告内容仅包括专有权的相关著录项目信息,公众若希望了解某项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图样等具体内容,可以办理查阅手续。 

查阅: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不能复制,如拍照)该布图设计的图纸,但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版本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 

    公众若查阅布图设计的图纸,需提前一周电话预约,告知案卷申请号。若是个人查阅,需要出示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若是企业查阅,需要提供介绍信(委托书),查阅人出示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的复审、复议: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部门申请复议:  

    (1)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的;  

    (2)将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的;  

    (3)不予恢复权利的;

    (4)其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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