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内容及金额:
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资助金额为上年度企业公账上研发投入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
二、申报必须符合的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深圳企业;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3、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
4、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内部研发机构;
5、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6、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
7、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
8、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应是2017年入库、出库的企业、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三、申报所需材料:
1、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研发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7、由市财政部门公布的中介机构(名单见附件2)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副本可提供复印件,未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提供);
8、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9、研发项目登记材料(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
10、税务部门提供的办理可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证明材料复印件(已办理加计扣除的企业提供);
11、建立内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
12、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质量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自主选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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